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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八條
地區支付處應將支用機關指定領取「領回轉發國庫支票」人員之姓名、 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設卡登記(格式十八),並於領發支票時核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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