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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八條
受處分人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應予獎賞: 一、作業成績優良者。 二、行為善良足為受處分人之表率者。 三、舉發受處分人圖謀脫逃或暴行者。 四、其他足資鼓勵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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