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工友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給與標準,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服
務年資,應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所定退休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撫
卹金。但其服務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論。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服務年
資,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發給撫卹金,並得扣除已依勞工退休
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數額。
工友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遺屬領受撫卹金之順序,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
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辦理。遺屬領受撫卹金之時效,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規定辦理。
工友留職停薪期間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得依第一項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
撫卹金,其撫卹年資並計至留職停薪之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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