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民用航空運輸業具有左列情事之一時,除應依法辦理外,並應申請民航局
核轉交通部備查:
一、增減資本。
二、發行公司債。
三、與其他民用航空運輸業相互間或與相關企業組織間,有關租借、相繼
    運送及代理等契約。
四、主要航務及機務設備之變更或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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