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能治療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係為本法立法時,為使當時非職能治療相關系科畢業而從事職
    能治療業務工作者,得應職能治療師、生特種考試,以取得合法資格
    而訂定。
三、惟其明訂之施行時程早已落日,本條文顯已不合時宜,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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