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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八條
財產管理由會務部門負責辦理登記、檢查、建卡、保管、養護、修繕、處 分、移轉、調配運用、保險、核繳稅捐、產權維護等事項。 前項之管理,必要時由會務部門委託使用單位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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