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以每滿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之翌日起請領;未
滿十五日者,以普通傷病出院或職業傷病治療終止之翌日起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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