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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八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 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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