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
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