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060451號令修正公布第130 條、第 148條之3、第167條之1、第171條之1;增訂第123條之1、第123條 之2、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刪除第168條之7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8年12月30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82條(刊國民政府公報第26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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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26年1月11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98條(刊國民政府公報第225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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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52年9月2日總統府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178條(刊總統府公報第14 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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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63年11月30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07條、第136條、第138條、第1 43條、第146條、第149條、第153條、第166條至第172條,並增訂第149 條之 1至第149條之5及第172條之1條文刊總統府公報第28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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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1年2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7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第11 條、第13條、第54條、第64條、第107條、第136條、第137條、第138條 、第 140條、第141條、第143條、第146條、第149條、第163條、第164 條、第 166條、第167條、第168條、第169條、第170條至第171條之1及 第177條;增訂第8條之1、第95條之1至第95條之3、第135條之1至第135 條之4、第137條之1、第143條之1至第143條之3、第146條之1至第146條 之5、第167條之1、第169條之1、第169條之2及第172條之2;並刪除第1 5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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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81年4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2023號令修正公布第6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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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6年5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122660號令增訂第54條之1 及第 82條之1;刪除第100條、第107條及第169條之1;並修正第33條、 第34條、第93條、第96條、第119條、第120條、第122條、第129條、第 130條、第132條、第135條、第135條之4、第138條及第14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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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86年10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229670號令修正公布增訂 第167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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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0年7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134140號令修正公布第13條、 第29條、第94條、第 105條、第107條、第109條、第117條至第119條、 第 121條、第123條、第124條、第135條、第138條、第143條至第143條 之 3、第144條、第146條至第146條之3、第146條之5、第148條、第149 條至第149條之3、第149條之5、第153條、第166條、第167條至第167條 之2、第168條、第169條、第169條之2、第170條、第171條、第172條之 1、第177條、第178條;增訂第138條之1、第143條之4、第144條之1、 第146條之6至第146條之8、第148條之1至第148條之3、第149條之6至第 149條之11、第168條之1、第168條之2、第171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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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2年 1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1690號令修正公布第131 條、第146條之4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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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3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16541號令修正公布第167條 、第168條、第168條之2、第172條之1條文;增訂第168條之3、第168條 之 4、第168條之5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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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7251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 168條之6、第168條之7、第174條之1;刪除第17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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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5年 5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5851號令修正公布第168 條之3、第17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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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01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2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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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96年 7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91711號令修正公布第9條 、第 11條、第12條、第40條、第56條、第116條、第117條、第120條、 第136條、第137條、第138條、第138條之1、第143條、第143條之1、第 143條之3至第144條、第145條至第146條之1、第146條之3至第146條之7 、第 146條之9、第147條、第148條之1、第149條、第149條之2、第149 條之 6至第149條之8、第149條之10、第149條之11、第168條、第169條 、第171條之1、第172條之1、第175條及第178條;增訂第138條之2、第 138條之3、第145條之1、第147條之1、第5章第4節之1節名、第165條之 1至第165條之7、第170條之1及第175條之1;刪除第143條之2、第155條 、第160條及第17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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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19981號令修正公布第107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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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31481號令修正公布第 171 條之2;增訂第139條之1、第139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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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529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 節節名、第163條、第165條、第167條之1、第167條之2、第177條、第1 78條;增訂第164條之1、第167條之3至第167條之5、第177條之1;刪除 第164條條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1050008157號令 發布第177條之1,定自105年3月1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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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6421號令修正公布第14 6條之4條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 第149條之7第1項第4款所列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101年2月6日起改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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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31571號令修正公布第172 條之1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 10134960號公告第12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 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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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0641號令修正公布第22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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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121號令修正公布第12條 、第136 條、第142條、第143條之3、第146條之1、第146條之2、第146 條之4、第146條之5、第146條之9、第149條至第149條之2、第149條之6 至第149條之8、第149條之11、第168條及第169條之2;增訂第166條之1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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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4291號令修正公布第8條 之1、第29條、第64條、第122條、第130條、第136條、第143條之4、第 144條、第149條、第163條、第167條至第167條之4、第168條、第171條 、第171條之 1及第178條;增訂第138條之4、第143條之5及第143條之6 條文,第143條之4至第143條之6、第149條及第168條第4項自105年1月1 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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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5569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7 條之2及第167條之3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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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36231號令修正公布第146 條之5及第16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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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501號令修正公布第16 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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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41號令修正公布第167 條、第168條之2至第168條之4;增訂第136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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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4216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 第16條之1及第163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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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55501號令修正公布第14 6條之4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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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0041號令修正公布第166 條、第167條之1、第167條之4至第168條之1、第169條、第169條之2、第1 70條之1至第171條之1、第172條及第172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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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23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 7條、第125條、第128條、第131條、第133條、第135條、第138條之2及第 146條之5;增訂第107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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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51號令修正公布第16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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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900064801號令修正公布第107 條及第138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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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047761號令修正公布第137 條、第137條之1、第143條之4至第143條之6、第146條之1至第146條之3、 第146條之5、第149條、第16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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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100101171號令修正公布第11 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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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060451號令修正公布第130 條、第 148條之3、第167條之1、第171條之1;增訂第123條之1、第123條 之2、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刪除第168條之7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
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
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
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
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
,下列各款之人,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
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
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
一、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
二、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
前項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應於該項所定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
為之;並於書面通知送達保險人之日起生變更要保人之效力。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所定事由
,於修正施行後,保險事故發生前,該項所定各款之人得於修正施行之日
起三個月內,適用第一項及前項後段規定。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
之標的。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
之標的。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
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
、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
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保險業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
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建立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

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除屬配合
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
投保者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
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
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
,並註銷執業證照。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
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
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
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
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
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
動公開說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處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
稽核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
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三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作業制
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