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
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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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
、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
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保險業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
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建立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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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除屬配合
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
投保者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
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
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
,並註銷執業證照。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
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
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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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
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
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
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
動公開說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處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
稽核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
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三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作業制
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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