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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計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八條(遺失及毀損)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 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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