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於災後得酌留必要人員繼續處理災後工作或將
  未了事項交由主管機關自行依平時作業程序處理後,依兼指揮官之指示
  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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