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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八條
土地如有流失、坍沒致一部或全部消滅時,管理單位應派員實地勘查, 並向地政機關申請複丈、複查後檢具複丈結果通知書依法辦理登記,報 請縣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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