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019
人,瀏覽人次:
918933451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區道路工程設計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八條
匝道最小寬度: 匝道最小寬度規定如下表: 甲→小型車輛為主,包括若干大型車輛。 乙→大型車輛為主,包括若干半拖車之特種車輛。 丙→以半拖車等大型車為為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