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區道路工程設計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匝道最小寬度:
  匝道最小寬度規定如下表:
  甲→小型車輛為主,包括若干大型車輛。
  乙→大型車輛為主,包括若干半拖車之特種車輛。
  丙→以半拖車等大型車為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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