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物理治療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
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