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於警察官署所定時限外,逗留茶館、酒肆、浴室或其他娛樂、遊覽等處
  所,經警官長警或各該處所管理人等勤令退去不聽者,處二十圓以下罰
  鍰或申誡。
  前項管理人於警察官署所定時限外聽客逗留者,處三十圓以下罰鍰,並
  得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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