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警察官署所定時限外,逗留茶館、酒肆、浴室或其他娛樂、遊覽等處 所,經警官長警或各該處所管理人等勤令退去不聽者,處二十圓以下罰 鍰或申誡。 前項管理人於警察官署所定時限外聽客逗留者,處三十圓以下罰鍰,並 得停止其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