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教職員因公死亡而遺有未成年子女者,其遺族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
款、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
年子女每月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
卹金,至成年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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