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工友死亡,除發給遺屬撫卹金外,並發給殮葬補助費。因遭遇職業災害或
罹患職業病而死亡者,除依勞動基準法發給喪葬費外,並得依本規則規定
發給殮葬補助費。
前項殮葬補助費之標準,比照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之本俸俸額
計算,火化者補助七個月,土葬者補助五個月。
管理機構發給殮葬補助費,應由實際支付殮葬費用之遺屬領受。由遺屬共
同支付者,依各遺屬實際支付比例領受。其無遺屬者,得由管理機構指定
人員代為殮葬。
工友遺屬領受殮葬補助費之時效,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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