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讓路標誌「遵 2」,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觀察幹線道行
車狀況,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設於視線良好交
岔道路支線道之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標誌為倒三角形,白底、紅邊、黑色「讓」字。設於距離路口五公尺內
,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之處免設之。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附
牌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設置圖例見「停車再開」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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