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件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
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
    查詢期限一個月後銷燬之。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
    隨時銷燬之。
二、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
    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減之
    虞者,得先行變賣,並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
前項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原件為欠資郵件或按規定應補付郵資差額或另付
資費者,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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