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技術資料中心工友工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合退休規定者,依第五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不合退休規定者,發給資遣費,並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給與標準如下;
  (一)繼續工作滿一年者,發給相當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
        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給與標準,以最後在工時之
      月工餉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每服務半年給予一個基數,滿十五
      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一個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