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以下簡稱圓盤鋸)之材料、安裝方法及緣盤,應符合
下列規定:
一、材料:依圓鋸片種類及圓鋸片構成部分,符合附表五規定之材料規格
    或具有同等以上之機械性質。
二、安裝方法:
    (一)使用第三款規定之緣盤。但多片圓盤鋸或複式圓盤鋸等圓盤鋸
          於使用專用裝配具者,不在此限。
    (二)固定側或移動側緣盤以收縮配合、壓入等方法,或使用銷、螺
          栓等方式固定於圓鋸軸。
    (三)圓鋸軸之夾緊螺栓,具有不可任意旋動之性能。
    (四)使用於緣盤之固定用螺栓、螺帽等,具有防止鬆脫之性能,以
          防止制動裝置制動時引起鬆脫。
三、圓盤鋸之緣盤:
    (一)使用具有國家標準 CNS 2472灰口鐵鑄件規定之FC150鑄鐵品之
          抗拉強度之材料,且不致變形者。
    (二)緣盤直徑在固定側與移動側均應等值。
〔立法理由〕
一、隨技術發展,現行木工圓盤鋸可由固定側或移動側緣盤之任一側,將
    鋸片固定於圓鋸軸,爰修正第二款第二目規定。
二、第三款第一目依體例文字調整。
三、第一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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