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7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之詢價圈購承銷案件,其
有價證券發放,準用第五十七條規定或第五十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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