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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7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九條
依本辦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之詢價圈購承銷案件,其 有價證券發放,準用第五十七條規定或第五十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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