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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九條
廢舊或不適公用動產須處分者,應依行政院及本府財產處分之統一規定 辦理;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因公務或業務需用者,得議價讓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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