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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勞工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九條
勞工遺族領受撫卹金之權利順序、時效及其領卹權之保留,應比照勞動 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第六十一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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