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應協助本會調查事實及證據,尤應陳述其所知悉之事實及證據,並 提供其所持有之證據。
參考行政程序法修正草案第四十二條之一:「當事人應協助行政機關調查 事實及證據,尤應陳述其所知悉之事實及證據,並提供其所持有之證據」 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