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條文關聯

當事人應協助本會調查事實及證據,尤應陳述其所知悉之事實及證據,並
提供其所持有之證據。
〔立法理由〕
參考行政程序法修正草案第四十二條之一:「當事人應協助行政機關調查
事實及證據,尤應陳述其所知悉之事實及證據,並提供其所持有之證據」
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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