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員月會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5月20日

條文關聯

  凡已出席甲類動員月會者,仍應由其本戶之另一人出席乙類動員月會。
  但如與村(里)民大會合併舉行時,應照村(里)民大會規定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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