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經裁撤或改組時,
  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執行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
  關為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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