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臨時住宅拆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03日

條文關聯

  臨時住宅拆除後,其剩餘之廢棄物,由各縣(市)政府或鄉(鎮、市)
  公所督導承包拆除廠商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