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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臨時住宅拆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臨時住宅拆除後,其剩餘之廢棄物,由各縣(市)政府或鄉(鎮、市) 公所督導承包拆除廠商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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