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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離島開業醫療機構獎勵及補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申請獎勵,應檢具下列文件,送由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轉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辦理: 一、申請書三份。 二、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三、申請補助之經費明細及其單據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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