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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 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四位副主 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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