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各港務消防隊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9日

條文關聯

  消防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未置會計員者,由
  內政部派員兼任或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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