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
  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
  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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