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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補償範圍)
補償範圍如下: 一、執行死刑者。 二、執行徒刑者。 三、交付感化(訓)教育者。 四、財產被沒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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