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補償範圍如下:
  一、執行死刑者。
  二、執行徒刑者。
  三、交付感化(訓)教育者。
  四、財產被沒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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