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發生免役原因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醫療機構診斷
證明書,經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核轉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送國軍
醫院檢定後核定之。
後備軍人應召時具有明顯傷病或身心障礙,經軍醫官檢定不堪服役者,由
軍醫官出具證明交付本人,並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列冊送國軍醫院複檢
;複檢結果合於免役者,報由管理權責單位核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內容,修正第二項規定,將涉及
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殘疾」用語,修正為「傷病或身心障礙」
。又修正後之「傷病或身心障礙」,與原「殘疾」規定內涵不變,且
不限於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併予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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