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04月13日

條文關聯

  助耕人員依左列順序由村里長輪派之:一當年次及補征年次之丙等戊等
  體位役男。
  二已區劃為補充兵而尚未召集者。
  三當年次及補徵年次甲、乙等體位尚未徵集者。
  四國民兵。
  五後備軍人。
  前項輪派之助耕人員,年輕者應先於年長者,倘因故不能工作時,得僱
  請他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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