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條文關聯

身心障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補貼機關應停止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並副
知承貸金融機構:
一、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二、遷居至原戶籍所在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
三、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
四、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立法理由〕
考量郵局壽險部門亦辦有房貸業務,經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尚屬廣
泛之金融機構,酌作文字修正,刪除「或郵局」。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