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施行後,耕地租約應一律以書面為之;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
  或換訂,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申請登記。
  前項登記辦法,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原第二項中省政府擬訂耕地租
  約登記辦法修正為由內政部擬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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