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收取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取影響費前應設立專戶,專款專用。
前項影響費應專用於附表二該使用分類之公共設施項目及其相關設備之改
善、增建、維護或管理。
〔立法理由〕
一、因影響費之性質屬特別公課,其收取後之用途應符合課徵之目的,其
    授權收取之項目,亦需與課徵目的之間存在關聯性。爰第一項明定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取影響費,應採專款專用之方式。
二、第二項明定影響費之用途,用以降低使用許可所造成之負面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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