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申請使用許可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使用面積未達第三條認定基準,經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指定應申請
使用許可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全國國土計畫指導事項,考量地方發展特性並經
中央國土計畫主管機關審定,得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指定循使用
許可程序辦理之範圍,其指定範圍之使用面積若未達本標準所定一定規模
以上規定,仍應依該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規定申請使用許可(例如
:澎湖縣國土計畫考量離島地區土地資源有限,其指定申請使用許可之城
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劃設規模大多小於一公頃,其申請案件雖未達第三
條所定規模,惟如符合該國土計畫指定規模時,仍應依該國土計畫申請使
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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