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條文關聯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經劃定後,劃定機關應擬訂復育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劃定依據。
二、環境現況基本資料及分析。
三、劃定範圍:以比例尺不小於五千分之一之地形圖或相片基本圖繪製。
四、計畫年期。
五、劃定目的。
六、復育標的。
七、執行事項。
八、禁止、相容與限制及土地使用建議事項。
九、執行機關、經費及進度。
十、變更要件。
十一、其他相關事項。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應於計畫內載明部落參與執行及管
理事項。
〔立法理由〕
一、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經劃定後,應依第一項擬訂復育計畫,並載明相關
    事項。復育計畫擬訂過程,劃定機關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
    人民或團體共同參與。
二、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如涉及原住民族土
    地,應由原住民族部落參與復育計畫擬定、執行與管理,爰於第二項
    明定復育計畫應載明部落參與執行及管理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