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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造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公共造產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或指定次長兼 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專家學者、有關機關及本部人員聘兼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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