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契約爭議之處理,選擇下列一種以上
  之方式為之:
  一、屬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
      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提付仲裁。
  三、提起訴訟。
  四、聲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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