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契約爭議之處理,選擇下列一種以上 之方式為之: 一、屬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 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提付仲裁。 三、提起訴訟。 四、聲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