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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消防組織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消防機構,由自治團體組織者,為義勇消防隊,首都警察廳暨縣市政府 ,應予特別扶植獎勵,但須受首都警察廳,縣市警察局之監督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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