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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職期調任、地區調任及經歷調任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經歷調任)
經歷調任,以幕僚職務、教育職務、外勤職務相互調任,並得與升職任 用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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