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服裝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警察服裝因執行公務或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等情事發生損毀時,應
  於原因消滅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損毀情形報由該管主管(官)查明層轉
  主管機關核定後,依規定註銷或補發。
  警察服裝之損毀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經審計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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