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統一警察機關服裝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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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製發之警察服裝,屬公有財物,其保管及使用人員應善盡保管
維護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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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服裝係指依警察制服條例第二條、第五條規定製發之制服及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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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服裝採用國產材料,主料以採用毛、呢、棉、化纖為原則。其服裝
名稱、製發標準、使用年限及賠償計算如附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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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服裝名稱製發標準使用年限及賠償計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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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名│單位│使用│賠 償 計 算│
│ │ │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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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警│一套│一年│一、賠償計算以月為折舊單│
│察制服│ │ │ 位,其計算公式如左:│
├───┼──┼──┤ 例如冬季制服一套,使│
│冬季警│一套│二年│ 用年限二年,價格為二│
│察制服│ │ │ 千元,賠償時已用五個│
├───┼──┼──┤ 月。 │
│冬大衣│一件│四年│(價格) (折舊) (應賠金額)│
├───┼──┼──┤ 1 │
│襯依褲│一套│一年│2,000(1-─×5)=1,583.35│
├───┼──┼──┤ 24 元 │
│皮 鞋│一雙│一年│二、使用不足一個月者,均│
├───┼──┼──┤ 以一個月計算。 │
│襪 子│兩雙│一年│ │
├───┼──┼──┤ │
│雨 鞋│一雙│二年│ │
├───┼──┼──┤ │
│雨 衣│一套│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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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 帶│一條│二年│ │
├───┼──┼──┤ │
│領帶夾│一枚│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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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褲 帶│一條│一年│ │
├───┼──┼──┤ │
│臂 章│二枚│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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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 章│一枚│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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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 章│一付│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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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穿著夏(冬)季警察制服執行公務頻繁致│
│製│ 耗損較多之單位,得由各該警察機關酌情│
│ │ 縮短使用年限。 │
│發│二、新進警察人員當年度因執行公務需要,以│
│ │ 製發冬季警察制服一套,夏季警察制服二│
│標│ 套為原則。 │
│ │三、警察服裝每年應依物價指數與市面製作價│
│準│ 格,由內政部警政署統一編訂製作價格標│
│ │ 準,供各級警察機關服裝製發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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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服裝損毀者,其賠償責任依左列規定:
一、在倉庫者,由負責管理人員賠償。
二、在運輸中者,由負責押運或運輸人員賠償。
三、共同保管使用者,由共同保管人或使用人賠償。
四、配發個人使用者,由使用人賠償。
前項賠償之計算依附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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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服裝因執行公務或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等情事發生損毀時,應
於原因消滅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損毀情形報由該管主管(官)查明層轉
主管機關核定後,依規定註銷或補發。
警察服裝之損毀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經審計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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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服裝使用人異動時,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限期服務警(隊)員服務期滿離職時,應繳還服務期間所領用之冬
、夏季警察制服、臂章、胸章、領章。
二、資遣、辭職、免(撤)職人員離職時,應繳還臂章及所領未逾使用
年限冬、夏季警察制服、胸章、領章。
三、各警察機關相互間人員遷調離職時,除臂章應繳還原服務機關外,
其餘服裝均隨人移轉。
四、退休人員離職時除臂章外所領服裝免予繳還。
五、在職死亡人員所領服裝得隨殮葬。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移交不清者,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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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服裝損毀賠償價款,由各級警察機關依規定繳庫,其在中央機關者
,為國庫;在直轄市、縣(市)機關者,為直轄市、縣(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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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服裝使用年限,自領用之日起算,已逾使用年限,由各警察機關自
行註銷。逾使用年限經註銷者除另有規定須繼續使用或繳還外,概不繳
還。但學校或訓練機關學員生領用之服裝仍應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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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行政人員、義警、義消、民防、山地青年服務隊等人員服勤服
裝暨駐衛警察、學校訓練機關、專業警察及特殊勤務(作業)人員之服
裝,得視實際需要參照本辦法規定,自行訂定管理要點,陳報內政部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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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服裝管理登記報表等格式,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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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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