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服裝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所有條文

  為統一警察機關服裝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警察機關製發之警察服裝,屬公有財物,其保管及使用人員應善盡保管
  維護之責。

  警察服裝係指依警察制服條例第二條、第五條規定製發之制服及標識。

  警察服裝採用國產材料,主料以採用毛、呢、棉、化纖為原則。其服裝
  名稱、製發標準、使用年限及賠償計算如附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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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察服裝名稱製發標準使用年限及賠償計算表  │
  ├───┬──┬──┬────────────┤
  │品  名│單位│使用│賠     償      計     算│
  │      │    │年限│                        │
  ├───┼──┼──┼────────────┤
  │夏季警│一套│一年│一、賠償計算以月為折舊單│
  │察制服│    │    │    位,其計算公式如左:│
  ├───┼──┼──┤    例如冬季制服一套,使│
  │冬季警│一套│二年│    用年限二年,價格為二│
  │察制服│    │    │    千元,賠償時已用五個│
  ├───┼──┼──┤    月。                │
  │冬大衣│一件│四年│(價格) (折舊) (應賠金額)│
  ├───┼──┼──┤        1               │
  │襯依褲│一套│一年│2,000(1-─×5)=1,583.35│
  ├───┼──┼──┤        24      元      │
  │皮  鞋│一雙│一年│二、使用不足一個月者,均│
  ├───┼──┼──┤    以一個月計算。      │
  │襪  子│兩雙│一年│                        │
  ├───┼──┼──┤                        │
  │雨  鞋│一雙│二年│                        │
  ├───┼──┼──┤                        │
  │雨  衣│一套│二年│                        │
  ├───┼──┼──┤                        │
  │領  帶│一條│二年│                        │
  ├───┼──┼──┤                        │
  │領帶夾│一枚│二年│                        │
  ├───┼──┼──┤                        │
  │褲  帶│一條│一年│                        │
  ├───┼──┼──┤                        │
  │臂  章│二枚│一年│                        │
  ├───┼──┼──┤                        │
  │胸  章│一枚│一年│                        │
  ├───┼──┼──┤                        │
  │領  章│一付│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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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穿著夏(冬)季警察制服執行公務頻繁致│
  │製│    耗損較多之單位,得由各該警察機關酌情│
  │  │    縮短使用年限。                      │
  │發│二、新進警察人員當年度因執行公務需要,以│
  │  │    製發冬季警察制服一套,夏季警察制服二│
  │標│    套為原則。                          │
  │  │三、警察服裝每年應依物價指數與市面製作價│
  │準│    格,由內政部警政署統一編訂製作價格標│
  │  │    準,供各級警察機關服裝製發參考。    │
  └─┴────────────────────┘

  警察服裝損毀者,其賠償責任依左列規定:
  一、在倉庫者,由負責管理人員賠償。
  二、在運輸中者,由負責押運或運輸人員賠償。
  三、共同保管使用者,由共同保管人或使用人賠償。
  四、配發個人使用者,由使用人賠償。
  前項賠償之計算依附表之規定。

  警察服裝因執行公務或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等情事發生損毀時,應
  於原因消滅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損毀情形報由該管主管(官)查明層轉
  主管機關核定後,依規定註銷或補發。
  警察服裝之損毀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經審計機關審核。

  警察服裝使用人異動時,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限期服務警(隊)員服務期滿離職時,應繳還服務期間所領用之冬
      、夏季警察制服、臂章、胸章、領章。
  二、資遣、辭職、免(撤)職人員離職時,應繳還臂章及所領未逾使用
      年限冬、夏季警察制服、胸章、領章。
  三、各警察機關相互間人員遷調離職時,除臂章應繳還原服務機關外,
      其餘服裝均隨人移轉。
  四、退休人員離職時除臂章外所領服裝免予繳還。
  五、在職死亡人員所領服裝得隨殮葬。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移交不清者,依法處理。

  警察服裝損毀賠償價款,由各級警察機關依規定繳庫,其在中央機關者
  ,為國庫;在直轄市、縣(市)機關者,為直轄市、縣(市)庫。

  警察服裝使用年限,自領用之日起算,已逾使用年限,由各警察機關自
  行註銷。逾使用年限經註銷者除另有規定須繼續使用或繳還外,概不繳
  還。但學校或訓練機關學員生領用之服裝仍應繳還。

  警察機關行政人員、義警、義消、民防、山地青年服務隊等人員服勤服
  裝暨駐衛警察、學校訓練機關、專業警察及特殊勤務(作業)人員之服
  裝,得視實際需要參照本辦法規定,自行訂定管理要點,陳報內政部備
  查。

  警察機關服裝管理登記報表等格式,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