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19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分別頒給獎狀、獎金或獎品:
  一、發揮高度愛國熱忱,有具體事實,或表現特優足以光大校譽者。
  二、實踐  國父遺教及先總統  蔣公言行表現優異者。
  三、研究警察學術有特殊心得者。
  四、對於警察工作之建言及改進具有貢獻者。
  五、品德超群,力學不倦,並有特殊之嘉行,堪為模範,經查屬實者。
  六、經常自動研究學術,並有著作譯述,經審查合格者。
  七、對於警察應用技術具有特長表現者。
  八、急公好義,或熱心公益,有顯著事蹟者。
  九、在校修業三個月以上未曾請假、曠課及受懲處,而畢業考試學術科
      操行成績分數均在八十分以上者。
  十、畢業總成績優良,每教授班名列第一名者。
  十一、畢業操行成績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
  十二、參加校內外重要活動及比賽成績優異者。
  十三、有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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