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申請自製或持有獵槍、魚槍、刀械,應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分駐(
  派出)所報備,自製完成或持有後,應持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局查驗烙印
  給照,遺失執照者,亦同。
  前項獵槍、魚槍、刀械執照,由中央主管機關印製,每二年換照一次,
  第一年一月一日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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