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14日

條文關聯

  辦公室內所廢棄之紙張,均應撕碎。集中放置,由各單位或各機構之首
  長派員於每日適當時間監督焚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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