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華外國機構之人員得享受左列特權暨豁免: 一、豁免因執行職務而發生之民事及刑事管轄。 二、職務上之所得、購取物品、第一次到達中華民國國境所攜帶之自用 物品暨行李,其稅捐徵免比照駐華外交領事人員待遇辦理。 三、其他經行政院於駐華外交領事人員所享待遇範圍內核定之特權暨豁 免。 前項人員,以非中華民國國民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