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07日

條文關聯

  駐華外國機構之人員得享受左列特權暨豁免:
  一、豁免因執行職務而發生之民事及刑事管轄。
  二、職務上之所得、購取物品、第一次到達中華民國國境所攜帶之自用
      物品暨行李,其稅捐徵免比照駐華外交領事人員待遇辦理。
  三、其他經行政院於駐華外交領事人員所享待遇範圍內核定之特權暨豁
      免。
  前項人員,以非中華民國國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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